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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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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第118-2條 

1994年4月9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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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殘障者停車位標誌「指49」,用以指示殘障者專用停車位之位置,設於殘障者專用停車位之適當處所。
      指49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

20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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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指49」,用以指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位置,設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適當處所。
          指49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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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殘障改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