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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9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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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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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9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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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83年4月)#第四節 指示標誌
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拖吊放置場標誌「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設於一〇〇〇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其圖例如左:
指52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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