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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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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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一百二十 條 救護站標誌「指49」,用以指示衞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〇〇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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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二十條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〇〇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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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維基教科書註解
[编辑]- ↑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