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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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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122-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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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加油站標誌「指5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設於距離加油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1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紅色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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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加油站標誌「指58」,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設於距離加油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1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2000年7月1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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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加油站標誌「指58」,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8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黑色圖案。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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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改標誌編號以及圖案用色。
  2. 更改文字以及圖案用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