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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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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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加油站標誌「指5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設於距離加油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1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紅色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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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加油站標誌「指58」,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設於距離加油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1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2000年7月1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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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加油站標誌「指58」,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8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黑色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