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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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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2-2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第124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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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條  電話標誌「指5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〇〇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繪於電話之話亭上。
        指52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爲白底紅色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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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條 電話標誌「指59」,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〇〇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繪於電話之話亭上。
     指59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爲白底紅色圖案。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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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