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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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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129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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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  避車道標誌「指57」,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單車道上距離避車道一五〇公尺附近之處。
       指57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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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 避車道標誌「指64」,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單車道上距離避車道一五〇公尺附近之處。
     指64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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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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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 二 十八 條  避車彎標誌「指 64」,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避車彎附近明顯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指64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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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遞改標誌編號。
  2. 改文字成避車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