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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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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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避車道標誌「指57」,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單車道上距離避車道一五〇公尺附近之處。
指57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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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避車道標誌「指64」,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單車道上距離避車道一五〇公尺附近之處。
指64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一百 二 十八 條 避車彎標誌「指 64」,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避車彎附近明顯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指64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