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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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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三十條
第13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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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三十 條  迴轉道標誌「指59」,用以指示迴轉道之位置,設於迴轉道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
         指59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其箭頭方向得視實際路況調整之。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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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條 迴轉道標誌「指66」,用以指示迴轉道之位置,設於迴轉道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
 指66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其箭頭方向得視實際路況調整之。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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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