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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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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132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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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條  繞道標誌「指60」,用於預吿前方路口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並指示轉彎車輛之正確行駛路線。
         本標誌爲綠底白色圖案及黑色箭頭,板面內視需要繪設管制標誌,其圖案及顏色應與原規定之管制標誌一致。得視需要設於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適當位置。指示依迴轉道左轉者,圖例如左:
          指60
            
         有快慢分隔路型實施快車道禁止右轉者,圖例如左:
           
         前二項圖例圖案內容爲假定狀況,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整,並視需要配合迴轉道標誌設置。本標誌下緣得設「左(右)轉車繞道」附牌。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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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十一條 繞道標誌「指67」,用於預告前方路口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並指示轉彎車輛之正確行駛路線。
       本標誌爲綠底白色圖案及黑色箭頭,板面內視需要繪設管制標誌,其圖案及顏色應與原規定之管制標誌一致。得視需要設於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適當位置。指示依迴轉道左轉者,圖例如左:
  指67 
       有快慢分隔路型實施快車道禁止右轉者,圖例如左:
         
       前二項圖例圖案內容爲假定狀況,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整,並視需要配合迴轉道標誌設置。本標誌下緣得設「左(右)轉車繞道」附牌。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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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遞改標誌編號以及增加三度右轉的間接左轉示例。《高雄市政府公報》「第一百三十一條」。《交通部公報》「第一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