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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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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136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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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條  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輔2」,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調撥車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線所在位置,禁止車輛跨越,並不得廻轉。本標誌得視需要懸掛於收費站以外之調撥車道分向線上方,配合調撥車道分向設施設置。
         本標誌爲黃底黑字黑色箭頭及黑色邊線。
        輔2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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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條 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輔3」,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調撥車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線所在位置,禁止車輛跨越,並不得迴轉。本標誌得視需要懸掛於收費站以外之調撥車道分向線上方,配合調撥車道分向設施設置。
        本標誌爲黃底黑字黑色箭頭及黑色邊線。
         輔 3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維基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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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誌重新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