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5條
外观
| 第134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
► | 第136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三十五條 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輔2」,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調撥車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線所在位置,禁止車輛跨越,並不得廻轉。本標誌得視需要懸掛於收費站以外之調撥車道分向線上方,配合調撥車道分向設施設置。
本標誌爲黃底黑字黑色箭頭及黑色邊線。
輔2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三十五條 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輔3」,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調撥車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線所在位置,禁止車輛跨越,並不得迴轉。本標誌得視需要懸掛於收費站以外之調撥車道分向線上方,配合調撥車道分向設施設置。
本標誌爲黃底黑字黑色箭頭及黑色邊線。
輔 3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維基教科書註釋
[编辑]- ↑ 標誌重新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