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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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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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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tort liability law),亦称侵权法(tort law / law of torts)或侵权行为法,是私法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参照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制定并颁行《中华民国民法》,于债编通则规定了侵权行为法(第184至198条)。但随着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取得中国大陆的政权,中华民国时期制定的“六法全书”全部被废除。[1]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大陆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恢复民法制度,并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简称《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拥有“微缩版”民法典[2]之称,对主要的民事关系都进行了简要的规范。《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归功于20多年来的侵权法学者的共同努力,并总结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侵权责任法》大大扩张与完善了《民法通则》上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3]

本讲义旨在对该法律进行详细的介绍与解读,给想了解或学习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朋友,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渠道。需要说明的是,在方法上,本讲义重在介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即如何解读如何适用,而不在评价条文本身的优劣或存废问题。因此,本讲义立场上属于解释论,而非立法论。[4]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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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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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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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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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受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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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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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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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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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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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2. [2]
  3. 参见杨立新, Liao Zhenyun.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J]. 中国法律, 2007(5):36-37+99-101.
  4. 关于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区分,参见韩世远. 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M]. 法律出版社, 2015。亦见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