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责任法
外观
第一章 绪论
[编辑]侵权责任法(tort liability law),亦称侵权法(tort law / law of torts)或侵权行为法,是私法或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参照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制定并颁行《中华民国民法》,于债编通则规定了侵权行为法(第184至198条)。但随着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取得中国大陆的政权,中华民国时期制定的“六法全书”全部被废除。[1]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大陆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恢复民法制度,并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简称《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拥有“微缩版”民法典[2]之称,对主要的民事关系都进行了简要的规范。《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归功于20多年来的侵权法学者的共同努力,并总结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侵权责任法》大大扩张与完善了《民法通则》上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3]
本讲义旨在对该法律进行详细的介绍与解读,给想了解或学习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朋友,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渠道。需要说明的是,在方法上,本讲义重在介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即如何解读如何适用,而不在评价条文本身的优劣或存废问题。因此,本讲义立场上属于解释论,而非立法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