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8-3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118-2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十八条之三
第118-4条 

1994年4月9日增订发布

[编辑]


第一百十八条之三 拖吊放置场标志“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场之方向、距离,视需要设于一〇〇〇米范围内之适当地点。其图例如左:
        指52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箭头。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