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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9日增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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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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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4条
1994年4月9日增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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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民国83年4月)#第四节 指示标志
第一百十八条之三 拖吊放置场标志“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场之方向、距离,视需要设于一〇〇〇米范围内之适当地点。其图例如左:
指52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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