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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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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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四条 渡口标志“指53”,用以指示前方设有渡口,备有渡船可供车辆过渡,设于距离渡口一五〇米附近显明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3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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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四条 渡口标志“指60”,用以指示前方设有渡口,备有渡船可供车辆过渡,设于距离渡口一五〇米附近显明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60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