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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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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125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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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渡口标志“指53”,用以指示前方设有渡口,备有渡船可供车辆过渡,设于距离渡口一五〇米附近显明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3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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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渡口标志“指60”,用以指示前方设有渡口,备有渡船可供车辆过渡,设于距离渡口一五〇米附近显明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60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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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