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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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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5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127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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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标志“指55”,用以指示学校地区,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设于学校附近之处。


         指55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附牌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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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标志“指62”,用以指示学校地区,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设于学校附近之处。


       指62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附牌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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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