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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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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6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128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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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医院标志“指56”,用以指示规模较大之医院所在地,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设于医院附近之处。
         指56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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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医院标志“指63”,用以指示规模较大之医院所在地,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设于医院附近之处。
       指63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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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