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7条
外观
| 第126条 |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
► | 第128条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医院标志“指56”,用以指示规模较大之医院所在地,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设于医院附近之处。
指56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医院标志“指63”,用以指示规模较大之医院所在地,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设于医院附近之处。
指63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图例如左: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