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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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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8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130条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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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此路不通标志“指58”,用以指示前端道路无出口不能通行。设于不通道路之入口处。


       指58


            (单位:厘米)


         本标志为蓝底红色横条白色竖条。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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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此路不通标志“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无出口不能通行。设于不通道路之入口处。


     指65 (单位:厘米)
        本标志为蓝底红色横条白色竖条。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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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