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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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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132-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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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道路通阻指示标志“指61”,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状况,设于易发生交通阻断之路线入口处附近。
        指61  (单位:厘米)
         本标志牌面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写明该路段之终点地名。标牌⑴⑵⑶均可活动,视情况需要随时安装适当之牌面。该路段畅通时,标牌 ⑴应以绿底白字书明“畅通”,途中阻断时,以红底白字书明“封闭”。标牌⑵为白底,表明途中应注意之事项:如“最高行车时速”、“当心落石”、“轮胎加链”等标志缩小图案。标牌⑶在路线畅通时,以白底黑字书明“全线通行”,路线封闭时,应书明“可通至××”等字样。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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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道路通阻指示标志“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状况,设于易发生交通阻断之路线入口处附近。
      指68     (单位:厘米)
        本标志牌面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写明该路段之终点地名。标牌⑴⑵⑶均可活动,视情况需要随时安装适当之牌面。该路段畅通时,标牌⑴应以绿底白字书明“畅通”,途中阻断时,以红底白字书明“封闭”。标牌⑵为白底,表明途中应注意之事项:如“最高行车时速”、“当心落石”、“轮胎加链”等标志缩小图案。标牌⑶在路线畅通时,以白底黑字书明“全线通行”,路线封闭时,应书明“可通至××”等字样。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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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