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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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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136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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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调拨车道分向线指示标志“辅2”,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调拨车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线所在位置,禁止车辆跨越,并不得回转。本标志得视需要悬挂于收费站以外之调拨车道分向线上方,配合调拨车道分向设施设置。
         本标志为黄底黑字黑色箭头及黑色边线。
        辅2
            (单位:厘米)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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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调拨车道分向线指示标志“辅3”,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调拨车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线所在位置,禁止车辆跨越,并不得回转。本标志得视需要悬挂于收费站以外之调拨车道分向线上方,配合调拨车道分向设施设置。
        本标志为黄底黑字黑色箭头及黑色边线。
         辅 3      (单位:厘米)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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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志重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