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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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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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四十 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
本拒马长度为一二〇厘米,高度至少一二〇厘米,横材应标绘与固定型拒马相同橙白相间斜纹。
图例如左:
铝质或其他材料活动型拒马 (单位:厘米)
本拒马顶条横材得视需要更换或加装适当之标志。图例如左: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单位:厘米)
拒6
拒7
拒8
(单位:厘米)
本拒马夜间应择适当位置悬装施工警告灯号。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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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
本拒马长度为一二〇厘米,高度至少一二〇厘米。图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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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厘米)
本拒马各牌面均须具反光性能,除底条牌面为橙白相间斜纹外,其余牌面之文字或图案得参酌左列图例或实际情况更换。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拒6
拒7
拒8
(单位:厘米)
若情况需要得采用内照式活动型拒马。
本拒马夜间应择适当位置装设施工警告灯号。
2002年10月25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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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
本拒马长度为一二〇厘米,高度至少一二〇厘米。图例如左:
本拒马各牌面均须具反光性能,除底条牌面为橙白相间斜纹外,其余均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头,牌面之文字或图案得参酌左列图例或实际需要更换。
拒1
拒2
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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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8
若实际需要得采用内照式活动型拒马。
本拒马夜间应择适当位置装设施工警告灯号。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一百四十 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本拒马长度为一百二十厘米,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厘米。图例如下:
本拒马各牌面均须具反光性能,除底条牌面为橙白相间斜纹外,其余均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头,牌面之文字或图案得参酌左列图例或实际需要更换。标绘橙白相间之横材应为具反光性之斜纹;其方向应配合道路封闭,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以导引车辆通行。
若实际需要得采用内照式活动型拒马。
本拒马正面得加装适当之标志或告示牌,夜间应择适当位置装设施工警告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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