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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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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9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四十条
第14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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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四十 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
         本拒马长度为一二〇厘米,高度至少一二〇厘米,横材应标绘与固定型拒马相同橙白相间斜纹。
         图例如左:
             铝质或其他材料活动型拒马     (单位:厘米)
            
         本拒马顶条横材得视需要更换或加装适当之标志。图例如左: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单位:厘米)
            拒6 拒7 拒8   (单位:厘米)
         本拒马夜间应择适当位置悬装施工警告灯号。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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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
       本拒马长度为一二〇厘米,高度至少一二〇厘米。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本拒马各牌面均须具反光性能,除底条牌面为橙白相间斜纹外,其余牌面之文字或图案得参酌左列图例或实际情况更换。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拒6 拒7 拒8(单位:厘米)
       若情况需要得采用内照式活动型拒马。
       本拒马夜间应择适当位置装设施工警告灯号。

2002年10月25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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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
        本拒马长度为一二〇厘米,高度至少一二〇厘米。图例如左:
        
        
        
        本拒马各牌面均须具反光性能,除底条牌面为橙白相间斜纹外,其余均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头,牌面之文字或图案得参酌左列图例或实际需要更换。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拒6 拒7 拒8
        若实际需要得采用内照式活动型拒马。
        本拒马夜间应择适当位置装设施工警告灯号。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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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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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四十 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本拒马长度为一百二十厘米,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厘米。图例如下:
       
       
         
         本拒马各牌面均须具反光性能,除底条牌面为橙白相间斜纹外,其余均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头,牌面之文字或图案得参酌左列图例或实际需要更换。标绘橙白相间之横材应为具反光性之斜纹;其方向应配合道路封闭,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以导引车辆通行。
         若实际需要得采用内照式活动型拒马。
         本拒马正面得加装适当之标志或告示牌,夜间应择适当位置装设施工警告灯号。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拒6  
         拒7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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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要修正文字。
  2. 主要修正文字。
  3. 修正文字、删除拒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