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41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140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142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通锥,用以辅助拒马阻挡或分隔交通,其高度在四五厘米至七〇厘米之间,视使用路段之行车速率及交通量采用之。
         交通锥夜间使用时顶端应安装银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导标。
         交通锥之颜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间斜纹两种。其尺寸依左表及图示之规定。


       (单位:厘米)

Q J I H G F E D C B A 部位/高度
五五度 一五·〇 一〇·〇 一〇·〇 一〇·〇 〇·七 二·八 七〇·〇 三六·五 三〇·六 五·六 七〇(厘米)
五五度 七·五 七·五 七·五 七·〇 〇·七 二·〇 四五·〇 二七·〇 二一·〇 五·四 四五(厘米)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

[编辑]

[1]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通锥,用以辅助拒马阻挡或分隔交通,其高度在四五厘米至七〇厘米之间,视使用路段之行车速率及交通量采用之。
        交通锥夜间使用时上端应安装银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导标。
        交通锥之颜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间斜纹两种。其尺寸依左表及图示之规定。


       (单位:厘米)

Q J I H G F E D C B A 部位/高度
五五度 一五·〇 一〇·〇 一〇·〇 一〇·〇 〇·七 二·八 七〇·〇 三六·五 三〇·六 五·六 七〇(厘米)
五五度 七·五 七·五 七·五 七·〇 〇·七 二·〇 四五·〇 二七·〇 二一·〇 五·四 四五(厘米)


        若情况需要得增设筒型交通锥,其高度在八五厘米至九五厘米之间,横断面为圆型或近似圆型,底盘应较底部为宽并与筒身嵌成一体。筒身应水平环绕粘贴各宽十五厘米之橙色及白色或银白色反光材料,其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编辑]

[2]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通锥,用以辅助拒马阻挡或分隔交通,在日间或行车速限低于每小时七〇公里以下之路段,其高度至少四五厘米;在夜间、高(快)速公路、行车速限每小时七〇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须明显指引处,其高度至少七〇厘米。
         交通锥夜间使用时上端应安装银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导标。
         交通锥之颜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间斜纹两种。其基本型式尺寸参考左表及图例之规定。
        (单位:厘米)

Q J I H G F E D C B A 部位/高度
五五度 一五․○ 一○․○ 一○․○ 一○․○ ○․七 二․八 七○․○ 三六․五 三○․六 五․六 七○(厘米)
五五度 七․五 七․五 七․五 七․○ ○․七 二․○ 四五․○ 二七․○ 二一․○ 五․四 四五(厘米)


       必要时得增设筒型交通锥,其高度至少八五厘米,横断面为圆型或近似圆型,底盘应较底部为宽并与筒身嵌成一体。筒身应水平环绕安装各宽一五厘米至二〇厘米之橙色及白色或银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维基教科书注释

[编辑]
  1. 增加筒型交通锥。
  2. 主要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