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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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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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禁止超车线,用以表示禁止超车。设于视距不足及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标线分双向禁止超车线及单向禁止超车线二种。双向禁止超车线,用双黄实线,其线型尺寸与分向限制线同;单向禁止超车线,用黄实线配合黄虚线,虚线与实线间隔一〇厘米,在实线一面之车辆禁止超车,在虚线一面之车辆允许超车。连续禁止超车路段,其间隔不足一二〇米者,得视需要衔接设置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 竖曲线及平曲线上最短超车视距表 | ||||||||
| 最高速限(每小时公里) | 80 | 60 | 40 | |||||
| 最短超车视距(米) | 250 | 200 | 150 | |||||
| 注:a,a',c,c'为视距短于最短超车视距之起点。
b,b',d,d'为视距超过最短超车视距之起点。 | ||||||||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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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禁止超车线,用以表示禁止超车。设于视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标线分双向禁止超车线及单向禁止超车线二种。双向禁止超车线,用双黄实线,其线型尺寸与分向限制线同;单向禁止超车线,用黄实线配合黄虚线,虚线与实线间隔一〇厘米,在实线一面之车辆禁止超车,在虚线一面之车辆允许超车。连续禁止超车路段,其间隔不足一二〇米者,得视需要衔接设置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 竖曲线及平曲线上最短超车视距表 | ||||||||
| 最高速限(每小时公里) | 90 | 80 | 70 | 62 | 50 | 40 | 30 | 25 |
| 最短超车视距(米) | 420 | 380 | 330 | 290 | 240 | 200 | 160 | 140 |
| 注:a,a',c,c'为视距短于最短超车视距之起点。
b,b',d,d'为视距超过最短超车视距之起点。 | ||||||||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修正竖曲线及平曲线上最短超车视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