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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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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5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167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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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禁止超车线,用以表示禁止超车。设于视距不足及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标线分双向禁止超车线及单向禁止超车线二种。双向禁止超车线,用双黄实线,其线型尺寸与分向限制线同;单向禁止超车线,用黄实线配合黄虚线,虚线与实线间隔一〇厘米,在实线一面之车辆禁止超车,在虚线一面之车辆允许超车。连续禁止超车路段,其间隔不足一二〇米者,得视需要衔接设置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竖曲线及平曲线上最短超车视距表
最高速限(每小时公里) 80 60 40
最短超车视距(米) 250 200 150
注:a,a',c,c'为视距短于最短超车视距之起点。

  b,b',d,d'为视距超过最短超车视距之起点。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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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禁止超车线,用以表示禁止超车。设于视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标线分双向禁止超车线及单向禁止超车线二种。双向禁止超车线,用双黄实线,其线型尺寸与分向限制线同;单向禁止超车线,用黄实线配合黄虚线,虚线与实线间隔一〇厘米,在实线一面之车辆禁止超车,在虚线一面之车辆允许超车。连续禁止超车路段,其间隔不足一二〇米者,得视需要衔接设置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竖曲线及平曲线上最短超车视距表
最高速限(每小时公里) 90 80 70 62 50 40 30 25
最短超车视距(米) 420 380 330 290 240 200 160 140
注:a,a',c,c'为视距短于最短超车视距之起点。

  b,b',d,d'为视距超过最短超车视距之起点。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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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竖曲线及平曲线上最短超车视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