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90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189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九十条
第19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


第 一百九十 条  车辆停放线,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停放车辆之位置与范围。
         本标线之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一〇厘米。但机器脚踏车停放线划设于非车道上者,得采用线宽五厘米。
        小型车停放线设置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编辑]

[1]


第一百九十条 车辆停放线,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停放车辆之位置与范围。
       本标线之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一〇厘米。但机器脚踏车停放线划设于非车道上者,得采用线宽五厘米。
       小型车停放线设置图例如左:
       机器脚踏车停放线设置图例如左:


       残障者专用停车位,除平行停车外,其宽度应在三·三米以上,其地面得绘制残障者图案。图例如左:
         

2002年10月25日修正发布

[编辑]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编辑]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2012年6月29日修正发布

[编辑]

2012年10月13日修正发布

[编辑]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1. 稍改图四、图五,增加图六至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