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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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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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十八条 停车处标志“指46”,用以指示停车场之位置。设于停车场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
指46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距离及车种。附牌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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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十八条 停车处本标志,用以指示停车场之位置。设于停车场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其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指47
指48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距离、车种收费时间及收费方式。附牌图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一 百 十 八 条 停车处标志“指46”、“指47”,用以指示公共停车场之位置。设于停车场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其图例如下:
指46
指47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说明指示方向、车种、收费时间、收费方式及停车场名称。附牌图例如下:
本标志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辆以上小型车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车场之方向、距离时,得视需要设于停车场五百公尺范围内之适当地点,设置总面数不得多于五面。图例如下︰
指48
指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