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八条之二 停车处指引标志“指50”“指51”,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辆以上小型车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车场之方向、距离,视需要设于停车场五〇〇公尺范围内之适当地点,设置总面数不得多于五面。其图例如左: 指50 指51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箭头。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十八条之二 (删除)
删除后见第1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