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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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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8-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十八条之二
第118-3条 

1994年4月9日增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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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条之二 停车处指引标志“指50”“指51”,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辆以上小型车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车场之方向、距离,视需要设于停车场五〇〇公尺范围内之适当地点,设置总面数不得多于五面。其图例如左:
       指50    
        指51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箭头。

2007年9月17日删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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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十八条之二  (删除)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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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后见第1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