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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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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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十九条 人行天桥标志“指47”、人行地下道标志“指48”,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桥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设于天桥或地下道入口附近,并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47
指48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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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十九条 人行天桥标志“指54”、人行地下道标志“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桥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设于天桥或地下道入口附近,并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4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