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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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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8-5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十九条
第120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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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条  人行天桥标志“指47”、人行地下道标志“指48”,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桥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设于天桥或地下道入口附近,并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47 指48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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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条 人行天桥标志“指54”、人行地下道标志“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桥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设于天桥或地下道入口附近,并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4
       


     指55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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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