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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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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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理站标志“指50”,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汽车修理场所。设于距离修理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0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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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理站标志“指57”,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汽车修理场所。设于距离修理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7
本标志为蓝边黑色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