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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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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0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122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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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理站标志“指50”,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汽车修理场所。设于距离修理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0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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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理站标志“指57”,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汽车修理场所。设于距离修理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7  
         本标志为蓝边黑色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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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