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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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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122-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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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加油站标志“指51”,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油站。设于距离加油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1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红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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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加油站标志“指58”,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油站。设于距离加油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1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2000年7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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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加油站标志“指58”,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油站,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8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红黑色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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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改标志编号以及图案用色。
  2. 更改文字以及图案用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