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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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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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加油站标志“指51”,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油站。设于距离加油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1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红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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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加油站标志“指58”,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油站。设于距离加油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1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2000年7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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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加油站标志“指58”,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油站,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8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红黑色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