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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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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2-2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124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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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话标志“指52”,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紧急电话。
         本标志在一般道路设置于距离该电话一〇〇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本标志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绘于电话之话亭上。
        指52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隧道内之紧急电话标志为白底红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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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话标志“指59”,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紧急电话。
        本标志在一般道路设置于距离该电话一〇〇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本标志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绘于电话之话亭上。
     指59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隧道内之紧急电话标志为白底红色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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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