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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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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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八条 避车道标志“指57”,用以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单车道上距离避车道一五〇公尺附近之处。
指57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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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八条 避车道标志“指64”,用以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单车道上距离避车道一五〇公尺附近之处。
指64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一百 二 十八 条 避车弯标志“指 64”,用以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避车弯附近明显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
指64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