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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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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7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129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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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避车道标志“指57”,用以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单车道上距离避车道一五〇公尺附近之处。
       指57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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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避车道标志“指64”,用以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单车道上距离避车道一五〇公尺附近之处。
     指64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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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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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 二 十八 条  避车弯标志“指 64”,用以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避车弯附近明显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
           指64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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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递改标志编号。
  2. 改文字成避车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