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30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129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三十条
第13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


第 一百三十 条  回转道标志“指59”,用以指示回转道之位置,设于回转道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
         指59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其箭头方向得视实际路况调整之。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编辑]

[1]


第一百三十条 回转道标志“指66”,用以指示回转道之位置,设于回转道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
 指66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其箭头方向得视实际路况调整之。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1.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