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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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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153条至第159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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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拨车道线,一般视同车道线,但其有分向设施显示时,视同分向限制线,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须依号志、标志与标线之管制规定行驶。
         本标线为双白虚线,线段长四公尺,间距六公尺,线宽一〇公分,间隔一〇公分。
         本标线须配合设置车道管制号志及辅设能明显分隔双向交通之分向设施,并视需要设置调拨车道分向线指示标志。其分向设施如以车道灯光屏设置时,应以黄灯显示分向作用。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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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拨车道线,一般视同车道线,但其有分向设施显示时,视同分向限制线,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须依标志、标线之管制规定行驶。
        本标线为双白虚线,线段长四公尺,间距六公尺,线宽一〇公分,间隔一〇公分。
        本标线须配合设置车道管制号志,调拨车道起讫点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路段应辅设能明显分隔双向交通之分向设施,并视需要设置调拨车道分向线指示标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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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