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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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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9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七十条
第17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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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七十 条  停止线,用以指示行驶车辆停止之界限,车辆停止时,其前悬部分不得伸越该线。本标线设于已设有“停车再开”标志或设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铁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弯待转区之前端。
         本标线为白实线,宽三〇至四〇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宽度划设之。与行人穿越道线同时设置者,两者净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为度。
         本标线之前得加绘黄色“越线受罚”标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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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停止线,用以指示行驶车辆停止之界限,车辆停止时,其前悬部分不得伸越该线。本标线设于已设有“停车再开”标志或设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铁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及左弯待转区之前端。
       本标线为白实线,宽三〇至四〇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宽度划设之。与行人穿越道线同时设置者,两者净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为度。
       本标线之前得加绘黄色“越线受罚”标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2017年6月1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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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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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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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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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人穿越道之前方”改“行人穿越道之前”,图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