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70条
外观
| 第169条 |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七十条 |
► | 第171条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一百七十 条 停止线,用以指示行驶车辆停止之界限,车辆停止时,其前悬部分不得伸越该线。本标线设于已设有“停车再开”标志或设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铁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弯待转区之前端。
本标线为白实线,宽三〇至四〇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宽度划设之。与行人穿越道线同时设置者,两者净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为度。
本标线之前得加绘黄色“越线受罚”标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七十条 停止线,用以指示行驶车辆停止之界限,车辆停止时,其前悬部分不得伸越该线。本标线设于已设有“停车再开”标志或设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铁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及左弯待转区之前端。
本标线为白实线,宽三〇至四〇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宽度划设之。与行人穿越道线同时设置者,两者净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为度。
本标线之前得加绘黄色“越线受罚”标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2017年6月14日修正发布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24年7月22日修正发布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25年6月30日修正发布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行人穿越道之前方”改“行人穿越道之前”,图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