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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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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2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183-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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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路面边线,用以指示快车道外侧边缘之位置,划分快车道与慢车道或指示路肩界线。其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为一〇公分,整段设置。但交岔路口得免设之。
         道路设有快慢车道分隔岛者,得划设本标线于分隔岛之两侧,与分隔岛间隔至少一〇公分。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图一. 无快慢车道分隔岛者 图二. 有快慢车道分隔岛者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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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路面边线,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侧边缘之界线。其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为十至十五公分,整段设置。但交岔路口及划线设有禁止停车线或禁止临时停车线处得免设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2000年7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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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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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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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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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快慢车道分隔线移入第18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