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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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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0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192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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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机慢车左转待转区线,用以指示机器脚踏车或慢车驾驶人分段行驶。设于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
         本标线线型为白色长方形,线宽十五公分。划设于停止线前端,设有枕木纹行人穿越道者,划设于枕木纹行人穿越道前端。待转区之间得以白色虚线及直线连接,虚线线段长八〇公分,间距八〇公分,直线箭头宽五〇公分,长八〇公分。在待转区中,得标绘白色机器脚踏车图样或“机慢车左转待转区”标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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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机慢车左转待转区线,用以指示机器脚踏车或慢车驾驶人分段行驶。视需要设于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
        本标线线型为白色长方形,线宽十五公分。划设于停止线前方,设有枕木纹行人穿越道者,划设于枕木纹行人穿越道前方。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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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2012年6月2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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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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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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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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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简化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