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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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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8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十九条
第100条至第103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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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十九 条  路名标志“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之路口。若道路设有中央分向岛,则设于中央分向岛上;若道路未设中央分向岛,则设于交岔路口之右侧近方为原则。全线设置位置应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图例如左:


      指25
          (单位:公分)


        本标志得视需要加注英文于标志牌面上,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图一 有中央分隔岛者 图二 无中央分隔岛者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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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路名标志“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路口之适当处。全线设置位置宜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图例如左:
   指25
         (单位:公分)
      其他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本标志设置图例左:
      图一 有中央分隔岛者
      图二 无中央分隔岛者

2000年7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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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路名标志“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路口之适当处。全线设置位置应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
       图例如左:
       指25
         (单位:公分)
       其他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于路名之后,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图一 有中央分隔岛者  图二 无中央分隔岛者

2006年12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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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路名标志“指25”、“指 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路口之适当处。全线设置位置应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该道路属公路系统者,应于本标志加绘该公路之路线编号,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下:


                       指25
                 


                      指25.1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下:
                   图一 有中央分隔岛者
               


                   图二 无中央分隔岛者
               

2012年6月20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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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路名标志“指 25”、“指 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路口之适当处。全线设置位置应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该道路属公路系统者,应于本标志加绘该公路之路线编号,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下:
       指25
       
       指25.1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下:
       图一 有中央分隔岛者
       
       图二 无中央分隔岛者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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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加直向标志。
  2. 增加路线编号。
  3. 简化图例。
  4. 用汉语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