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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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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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十九 条 路名标志“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之路口。若道路设有中央分向岛,则设于中央分向岛上;若道路未设中央分向岛,则设于交岔路口之右侧近方为原则。全线设置位置应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图例如左:
本标志得视需要加注英文于标志牌面上,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图一 有中央分隔岛者
图二 无中央分隔岛者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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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路名标志“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路口之适当处。全线设置位置宜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图例如左:
指25
(单位:公分)
其他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本标志设置图例左:
图一 有中央分隔岛者
图二 无中央分隔岛者
2000年7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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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路名标志“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路口之适当处。全线设置位置应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
图例如左:
指25
(单位:公分)
其他图例如左: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于路名之后,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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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图一 有中央分隔岛者
图二 无中央分隔岛者
2006年12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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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路名标志“指25”、“指 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路口之适当处。全线设置位置应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该道路属公路系统者,应于本标志加绘该公路之路线编号,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下:
2012年6月20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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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路名标志“指 25”、“指 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路口之适当处。全线设置位置应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该道路属公路系统者,应于本标志加绘该公路之路线编号,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下:
指25
指25.1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下:
图一 有中央分隔岛者
图二 无中央分隔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