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侵權責任法
外觀
第一章 緒論
[編輯]侵權責任法(tort liability law),亦稱侵權法(tort law / law of torts)或侵權行為法,是私法或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參照德國、日本等國民法典,制定並頒行《中華民國民法》,於債編通則規定了侵權行為法(第184至198條)。但隨着中國共產黨於1949年取得中國大陸的政權,中華民國時期制定的「六法全書」全部被廢除。[1]
隨着「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中國大陸於上世紀80年代開始陸續恢復民法制度,並於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簡稱《民法通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則》擁有「微縮版」民法典[2]之稱,對主要的民事關係都進行了簡要的規範。《民法通則》第六章「民事責任」同時規定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並於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歸功於20多年來的侵權法學者的共同努力,並總結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侵權責任法》大大擴張與完善了《民法通則》上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3]
本講義旨在對該法律進行詳細的介紹與解讀,給想了解或學習中國侵權責任法的朋友,提供一個方便快捷的渠道。需要說明的是,在方法上,本講義重在介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文,即如何解讀如何適用,而不在評價條文本身的優劣或存廢問題。因此,本講義立場上屬於解釋論,而非立法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