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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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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8-5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十九條
第120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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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條  人行天橋標誌「指47」、人行地下道標誌「指48」,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47 指48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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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條 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4
       


     指55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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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