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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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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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十九條 人行天橋標誌「指47」、人行地下道標誌「指48」,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47
指48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藍底白色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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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十九條 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4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 ↑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