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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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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五十二條
第153條至第159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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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用以警吿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本標線爲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〇公分,間隔一〇公分。
         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及輔設能明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其分向設施如以車道燈光屏設置時,應以黃燈顯示分向作用。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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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標誌、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本標線爲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〇公分,間隔一〇公分。
        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調撥車道起訖點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路段應輔設能明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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