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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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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5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167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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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條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及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〇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〇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豎曲線及平曲線上最短超車視距表
最高速限(每小時公里) 80 60 40
最短超車視距(公尺) 250 200 150
註:a,a',c,c'爲視距短於最短超車視距之起點。

  b,b',d,d'爲視距超過最短超車視距之起點。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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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條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〇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〇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豎曲線及平曲線上最短超車視距表
最高速限(每小時公里) 90 80 70 62 50 40 30 25
最短超車視距(公尺) 420 380 330 290 240 200 160 140
註:a,a',c,c'爲視距短於最短超車視距之起點。

  b,b',d,d'爲視距超過最短超車視距之起點。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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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豎曲線及平曲線上最短超車視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