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182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183-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編輯]


第一百八十三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或指示路肩界線。其線型爲白實線,線寬爲一〇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得免設之。
         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者,得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分隔島間隔至少一〇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無快慢車道分隔島者 圖二. 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者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編輯]

[1]


第一百八十三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爲白實線,線寬爲十至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線設有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時停車線處得免設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2000年7月13日修正發布

[編輯]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編輯]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編輯]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
  1. 快慢車道分隔線移入第18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