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
外觀
| 第182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
► | 第183-1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八十三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或指示路肩界線。其線型爲白實線,線寬爲一〇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得免設之。
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者,得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分隔島間隔至少一〇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八十三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爲白實線,線寬爲十至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線設有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時停車線處得免設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2000年7月13日修正發布
[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07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