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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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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條
第19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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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九十 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爲白實線,線寬一〇公分。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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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爲白實線,線寬一〇公分。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殘障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其地面得繪製殘障者圖案。圖例如左:
         

20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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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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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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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2012年6月2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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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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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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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稍改圖四、圖五,增加圖六至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