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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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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九條
第100條至第103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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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十九 條  路名標誌「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之路口。若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則設於中央分向島上;若道路未設中央分向島,則設於交岔路口之右側近方爲原則。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圖例如左:


      指25
          (單位:公分)


        本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標誌牌面上,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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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宜力求一致。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圖例如左:
   指25
         (單位:公分)
      其他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左: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

2000年7月1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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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圖例如左:
       指25
         (單位:公分)
       其他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於路名之後,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

2006年12月1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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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25」、「指 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指25
                 


                      指25.1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
               

2012年6月20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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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 25」、「指 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指25
       
       指25.1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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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加直向標誌。
  2. 增加路線編號。
  3. 簡化圖例。
  4. 用漢語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