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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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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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十九 條 路名標誌「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之路口。若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則設於中央分向島上;若道路未設中央分向島,則設於交岔路口之右側近方爲原則。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圖例如左:
本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標誌牌面上,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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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宜力求一致。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圖例如左:
指25
(單位:公分)
其他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左: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
2000年7月1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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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圖例如左:
指25
(單位:公分)
其他圖例如左: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於路名之後,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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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
2006年12月1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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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25」、「指 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2012年6月20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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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 25」、「指 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指25
指25.1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一 有中央分隔島者
圖二 無中央分隔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