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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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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6條至第11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十八條
第118-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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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  停車處標誌「指46」,用以指示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
      指46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距離及車種。附牌圖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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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 停車處本標誌,用以指示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其圖例如左:


      指46


      (單位:公分)
      
      指47
      指48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距離、車種收費時間及收費方式。附牌圖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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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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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百 十 八 條  停車處標誌「指46」、「指47」,用以指示公共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其圖例如下:
          指46
          
          指47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說明指示方向、車種、收費時間、收費方式及停車場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本標誌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離時,得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得多於五面。圖例如下︰
          指48
          
          指48.1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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