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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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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四十條
第14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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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四十 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爲一二〇公分,高度至少一二〇公分,橫材應標繪與固定型拒馬相同橙白相間斜紋。
         圖例如左:
             鋁質或其他材料活動型拒馬     (單位:公分)
            
         本拒馬頂條橫材得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圖例如左: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單位:公分)
            拒6 拒7 拒8   (單位:公分)
         本拒馬夜間應擇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吿燈號。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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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爲一二〇公分,高度至少一二〇公分。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情況更換。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拒6 拒7 拒8(單位:公分)
       若情況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燈號。

20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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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為一二〇公分,高度至少一二〇公分。圖例如左: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拒6 拒7 拒8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燈號。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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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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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四十 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本拒馬長度爲一百二十公分,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圖例如下: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爲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爲橙底黑字黑框黑箭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標繪橙白相間之橫材應爲具反光性之斜紋;其方向應配合道路封閉,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以導引車輛通行。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燈號。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拒6  
         拒7  

維基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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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要修正文字。
  2. 主要修正文字。
  3. 修正文字、刪除拒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