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0條
| 第139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四十條 |
► | 第141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編輯]
第 一百四十 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爲一二〇公分,高度至少一二〇公分,橫材應標繪與固定型拒馬相同橙白相間斜紋。
圖例如左:
鋁質或其他材料活動型拒馬 (單位:公分)
本拒馬頂條橫材得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圖例如左: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單位:公分)
拒6
拒7
拒8
(單位:公分)
本拒馬夜間應擇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吿燈號。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
[編輯]
第一百四十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爲一二〇公分,高度至少一二〇公分。圖例如左:
![]()
(單位:公分)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情況更換。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拒6
拒7
拒8
(單位:公分)
若情況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燈號。
20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
[編輯]
第一百四十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為一二〇公分,高度至少一二〇公分。圖例如左: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拒6
拒7
拒8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燈號。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編輯]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一百四十 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本拒馬長度爲一百二十公分,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圖例如下: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爲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爲橙底黑字黑框黑箭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標繪橙白相間之橫材應爲具反光性之斜紋;其方向應配合道路封閉,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以導引車輛通行。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燈號。
拒1
拒2
拒3
拒4
拒5
拒6
拒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