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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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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四十一條
第142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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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其高度在四五公分至七〇公分之間,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之。
         交通錐夜間使用時頂端應安裝銀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
         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兩種。其尺寸依左表及圖示之規定。


       (單位:公分)

Q J I H G F E D C B A 部位/高度
五五度 一五·〇 一〇·〇 一〇·〇 一〇·〇 〇·七 二·八 七〇·〇 三六·五 三〇·六 五·六 七〇(公分)
五五度 七·五 七·五 七·五 七·〇 〇·七 二·〇 四五·〇 二七·〇 二一·〇 五·四 四五(公分)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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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其高度在四五公分至七〇公分之間,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之。
        交通錐夜間使用時上端應安裝銀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
        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兩種。其尺寸依左表及圖示之規定。


       (單位:公分)

Q J I H G F E D C B A 部位/高度
五五度 一五·〇 一〇·〇 一〇·〇 一〇·〇 〇·七 二·八 七〇·〇 三六·五 三〇·六 五·六 七〇(公分)
五五度 七·五 七·五 七·五 七·〇 〇·七 二·〇 四五·〇 二七·〇 二一·〇 五·四 四五(公分)


        若情況需要得增設筒型交通錐,其高度在八五公分至九五公分之間,橫斷面爲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應較底部爲寬並與筒身嵌成一體。筒身應水平環繞粘貼各寬十五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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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在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〇公里以下之路段,其高度至少四五公分;在夜間、高(快)速公路、行車速限每小時七〇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其高度至少七〇公分。
         交通錐夜間使用時上端應安裝銀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
         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兩種。其基本型式尺寸參考左表及圖例之規定。
        (單位:公分)

Q J I H G F E D C B A 部位/高度
五五度 一五․○ 一○․○ 一○․○ 一○․○ ○․七 二․八 七○․○ 三六․五 三○․六 五․六 七○(公分)
五五度 七․五 七․五 七․五 七․○ ○․七 二․○ 四五․○ 二七․○ 二一․○ 五․四 四五(公分)


       必要時得增設筒型交通錐,其高度至少八五公分,橫斷面爲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應較底部爲寬並與筒身嵌成一體。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一五公分至二〇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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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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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加筒型交通錐。
  2. 主要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