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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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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第189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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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左: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變:直線與弧形合併之交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本標線圖例如左:


           圖一. 直線箭頭
           圖二. 弧形箭頭  (單位:公分)
          圖三. 分岔箭頭
          圖四. 弧形虛線箭頭  (單位:公分)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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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左: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本標線圖例如左:
        圖一 直線箭頭


     (單位:公分)


        圖二 弧形箭頭


    (單位:公分)
        圖三 分岔箭頭
    (單位:公分)
        圖四 弧形虛線箭頭


     (單位:公分)

20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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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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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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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修正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