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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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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8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十八条之一
第118-2条 

1994年4月9日增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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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条之一 残障者停车位标志“指49”,用以指示残障者专用停车位之位置,设于残障者专用停车位之适当处所。
      指49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2002年10月25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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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条之一  身心障碍者停车位标志“指49”,用以指示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之位置,设于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之适当处所。
          指49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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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残障改身心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