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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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9日增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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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条之四 捷运车站标志“指53”,用以指示捷运车站位置。设于捷运车站附近适当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3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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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条之四 运输场站标志,用以指示运输场站之位置。设于邻近道路适当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捷运车站图例如左:
指53
航空站图例如左:
指53-1
(单位:公分)
港埠图例如左:
指53-1
铁路车站图例如左:
指53-3
高速铁路车站图例如左:
指53-4
(单位:公分)
公路汽车客运场站图例如左:
指53-5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若不同运具共用场站时,得以共杆方式设置。
本标志图案必要时得附设于其他指示标志适当位置。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十八条之四 运输场站标志,用以指示运输场站之位置。设于邻近道路适当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捷运车站图例如下:
指53
航空站图例如下:
指53.1
港埠图例如下:
指53.2
铁路车站图例如下:
指53.3
高速铁路车站图例如下:
指53.4
公路汽车客运车站或转运站图例如下:
指53.5
缆车站图例如下:
指53-5.1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若不同运具共用场站时,得以共面方式设置;其图例如下:
指53-5.2
本标志图案必要时得加绘于其他指示标志适当位置,航空站、港埠、铁路车站及高速铁路车站并得以文字说明该场站种类或场站名称;其图例如下:
指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