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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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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8-3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十八条之四
第118-5条 

1994年4月9日增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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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条之四 捷运车站标志“指53”,用以指示捷运车站位置。设于捷运车站附近适当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3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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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条之四  运输场站标志,用以指示运输场站之位置。设于邻近道路适当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捷运车站图例如左:
         指53
         
       航空站图例如左:
         指53-1
          (单位:公分)
       港埠图例如左:
         指53-1
         
       铁路车站图例如左:
         指53-3
         
       高速铁路车站图例如左:
         指53-4
         (单位:公分)
       公路汽车客运场站图例如左:
         指53-5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若不同运具共用场站时,得以共杆方式设置。
       本标志图案必要时得附设于其他指示标志适当位置。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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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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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条之四  运输场站标志,用以指示运输场站之位置。设于邻近道路适当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捷运车站图例如下:
          指53
          
          航空站图例如下:
          指53.1
          
          港埠图例如下:
          指53.2
          
          铁路车站图例如下:
          指53.3
          
          高速铁路车站图例如下:
          指53.4
          
          公路汽车客运车站或转运站图例如下:
          指53.5
          
          缆车站图例如下:
          指53-5.1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若不同运具共用场站时,得以共面方式设置;其图例如下:
          指53-5.2
          
          本标志图案必要时得加绘于其他指示标志适当位置,航空站、港埠、铁路车站及高速铁路车站并得以文字说明该场站种类或场站名称;其图例如下:
          指53-5.3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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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比捷运更多。
  2. 更多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