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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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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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一百二十 条 救护站标志“指49”,用以指示卫生所及经政府指定之医疗救护处所在地,设于距离以上处所一〇〇米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红色十字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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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二十条 救护站标志“指56”,用以指示卫生所及经政府指定之医疗救护处所在地,设于距离以上处所一〇〇米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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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