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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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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4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126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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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餐旅服务标志“指54”,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餐旅服务及休憩设施。设于距离餐旅服务一〇〇米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4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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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餐旅服务标志“指61”,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餐旅服务及休憩设施。设于距离餐旅服务一〇〇米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61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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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递改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