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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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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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一百三十 条 回转道标志“指59”,用以指示回转道之位置,设于回转道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
指59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其箭头方向得视实际路况调整之。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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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三十条 回转道标志“指66”,用以指示回转道之位置,设于回转道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
指66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其箭头方向得视实际路况调整之。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只递改标志编号。